党支部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1年07月04日 00:00 作者: admin 点击:

党支部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这是根据党所面临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以及建国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提出来的。“坚持标准”,是指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保证质量”,是指在工作上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改善结构”,是指发展新党员要注意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作用。“慎重发展”,是指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遇到困难和危险的时刻能够挺身而出。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志愿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做到。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而是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甚至做出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事情,给党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拉”人入党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一些尚无入党要求的人,无论社会声望多高,或者能力多强,贡献多大,都不应强迫他们入党。当然,党组织有责任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只有当他们提高了觉悟,有了入党要求,并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后,才能吸收他们入党。
“个别吸收的原则”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成批发展,不搞集体入党。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发展对象要逐个履行入党手续,接受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保证党员质量,把真正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说一次只能吸收一个申请人入党。但是,一次支部大会如果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则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申请入党人”。其中,入党要求迫切,积极靠拢党的组织,学习努力表现良好的“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称为“发展对象”。
1、入党申请书是申请人自发地提出来的,《入党志愿书》则是党组织交给申请人填写的。
2、入党申请书只是表明申请入党者本人的意愿和请求,《入党志愿书》则标志着党组织已接受其申请的基本态度,并准备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3、入党申请书完全是由个人写的,《入党志愿书》是由申请人,入党介绍人,谈话人和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的。
4、入党申请书没有严格的格式,写法也比较灵活,《入党志愿书》有统一的格式,只能严格地按照规定的栏目,严格按照入党审批程序,逐项填写。
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必经常写入党申请书,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如果时间较长,或有重要问题需要补充说明,或觉得过去写的申请书较简单,而现在对党有更深的认识,也可以重新写一份入党申请书或补充说明材料。
申请入党的同志为了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思想情况,自觉地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定期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这就是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主要是写自己的思想情况,但也要涉及工作和学习,具体内容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写对每一时期中心任务或党的号召的看法、态度。
2、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所受的启发、教育和体会。
3、写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的认识和态度。
4、写自己当前的思想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5、写自己要求进步的决心和信心。
写思想汇报应注意:要写自己真实的思想,切忌讲空话,套话,要言之有物。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有效措施。
申请入党的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纪律和组织原则,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要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审查。要做到这些,没有一定的时间是不可能完成的。当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并不一定就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但这毕竟是促使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必要条件。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共青团员在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团组织最了解他们的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共青团员由团组织推荐,有利于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进行有计划培养的人员。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先决条件。因此,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不能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同志,积极上进,努力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但由于担心自己条件不够,而没有提出申请,对这样的同志,党组织应当进行教育和启发,帮助他们了解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程序和步骤,使他们懂得要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就应当主动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表明自己政治上的选择和态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申请入党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指定培养联系人。申请入党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选派一至两名思想水平比较高、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对其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等情况;二是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三是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2、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期间,党组织应有计划地、系统地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规定的教育内容。学习的形式主要有:举行系列讲座,定期进行讲授;举办短期培训班,集中进行培训,以及有计划地组织自学,定期进行检查和交流。
3、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在培养教育期间,党组织可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预备党员宣誓大会、优秀党员表彰大会,以及党内其他有关活动,使他们直接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接受党的生活的熏陶,增强党的观念。
4、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党组织可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分配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或交给他们一些较艰巨的任务,并在他们完成交给的任务中及时给予指导帮助,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如建立健全培养、考核、写实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定期整顿队伍制度。这是提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素质的关键一环。因此,党组织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制度,并要认真遵照执行。2、定期整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组织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整顿,一般每年要进行一次。整顿中要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根据本人实际表现,重新排队,做到有升有降,依据个人表现决定取舍,不照顾情绪。表现突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列为重点发展对象。对那些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小范围调整应从实际出发,随时进行;年度队伍整顿则可与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时一道进行。3、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调入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进行交接,原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及时转送到调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进行研究,指定专人了解情况并继续做好其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严格要求自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努力进取,端正入党动机,向模范党员学习,不断通过修正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逐渐向一个合格党员的标准靠近。2、定期(三个月)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和锻炼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及时的了解,并为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当好参谋、助手。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职责从总体上讲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申请入党人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但是由于他们所教育、培养、考察的对象所处的成长阶段不同,因而具体的职责也有所区别,作为培养联系人,主要是对一般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其职责是: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具体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考察情况,填写考察记录,并就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是:了解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向他介绍和讲解党的基本知识,针对被介绍人身上存在的不足进行具体的教育、帮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当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培养和考察,直到其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为止。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对发展对象有不同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的,要通过充分讨论,使大多数人统一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如果讨论中持两种意见的人数接近,则不要匆忙表决,可暂时休会,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有的人担心发展对象在场会影响表决,或者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党内生活正常,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发展对象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或别人对自己的批评,党组织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
作为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对自己介绍的发展对象进行表决时,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这是因为,入党介绍人对自己介绍的发展对象是最了解的,通常情况下,入党介绍人认为自己介绍的发展对象确实已具备入党条件,才可同意做介绍人并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如果介绍人认为自己介绍的发展对象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及时向党的支部委员说明情况,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是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的。如在发展对象约请或党组织确定介绍人时,自己不愿意或不适合做入党介绍人,可事先向党组织提出。
所以,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弃权或投不赞成票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错误的做法。
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弃权。如果对申请人的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会上提出,由申请人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做说明。如果认为申请人不具备预备党员条件,应表示自己不赞成的态度。因为考虑个人得失,不愿表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当然,如果对申请人持有保留意见,也可以弃权。
支部委员会在召开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含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赞成意见),方为通过。(如:某支部有正式党员20名,开会时有2名请假,到会是18人,那么赞成票应为10票以上方为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是指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这些党员对支部大会要讨论接收的预备党员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和态度。支部大会表决之后才提出书面意见的,就失去了表决依据的作用,应视为无效。所以,在召开支部大会前,要通知到所有党员,让每个党员对发展对象入党问题进行充分的思考。
注意与党内选举的区别:
进行党内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可以的。这是对积极分子一种很好的教育方式。但积极分子在会上只能谈感想和认识,不能参加表决。
预备党员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那个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义务和权利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正说明他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凡是自己能写的,应该自己动手写;自己确实不能写的,可以口述请人代写,但要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要求预备党员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是因为转正对一个预备党员来说,是郑重向党表明愿意承担一名正式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贡献自己的一切,这是不能有半点虚伪和强迫的。这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观念和组织观念教育和考察的重要内容。
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有以下某一种或几种情况的应延长预备期:
1、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进一步改正的;
2、预备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了一些较明显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预备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预备期间表现尚好,但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对其政治思想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预备期的目的是由于这些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他们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以进一步进行教育、促使其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这是因为,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考察时间既不能太短也不宜过长,太短达不到教育考察的目的,过长显然不严肃。现在的规定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既体现出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又可以教育和促使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改正缺点错误。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是件严肃的事,都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对有问题的预备党员不能作劝退处理,只能作出延长或取消预备期的处理。劝退针对正式党员而言的。